居民借款140万去世 居委会被判偿还 遗产管理人制度破解追债难题。朋友间借钱应急是常有的事,但如果借款人不幸去世,这笔欠款该找谁偿还?继承人是否要替逝者还债?如果继承人全都放弃继承遗产,又该如何追回借款?广州一位居民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借给朋友陈某140万元,但陈某因意外离世,其亲属全部放弃继承遗产,导致债权人一度陷入“无人可诉”的困境。
在得知某居民委员会成为遗产管理人后,这位居民将居委会告上法院要求还款。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居委会在其管理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我国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如果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法官提醒,当全体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待管理人确定后再另行起诉追回借款。
2018年至2021年间,陈某多次向江某借款用于生意周转,共计140万元。陈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2023年9月,陈某意外去世,其所有法定继承人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公证,明确放弃对陈某全部遗产继承的权利,也不承担遗产管理职责。2024年1月,江某以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法院驳回了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12月,案外人何某向法院申请指定某居民委员会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生效。随后,江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居民委员会在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庭审中,某居民委员会辩称难以核实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并对部分借款的诉讼时效、利息标准提出异议。
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向江某偿还借款本金681000元及借款利息。经审查,法院认为案涉借贷关系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利息,但陈某逾期还款确实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法院酌定逾期利息自原告第一次起诉立案日期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关于诉讼时效,江某已于2024年1月就案涉债务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法院对某居民委员会提出的部分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当全体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面临“无人可诉”的困境时线上实盘配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破解诉讼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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