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七旬老人陆芳明夫妇在儿子去世后,通过私下鉴定发现抚养8年的孙子可能并非亲生。他们起诉儿媳要求法律确认无血缘关系,但因祖父母不具备法定诉权、私下鉴定程序存在瑕疵等法律障碍,在一审和二审中接连败诉,目前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只有“父或者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祖父母不属于这一法定权利主体,法院因此不予支持老人的诉请。此外,律师指出,当权利主体已经死亡,相应权利原则上也就随之消失,祖父母无法代替行使。
法律更侧重保护既有家庭秩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原则上推定为婚生子女。这体现了法律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和家庭稳定,而非单纯查明血缘真相。
老人家属提供的两份亲子鉴定均未被法院采信。第一份鉴定中,老人家属私下剪取孩子头发、指甲送检,但鉴定机构受理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孩子母亲)并未到场确认,也未履行身份核验程序。法院认定这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法确认。第二份鉴定中,家属调取交警部门保存的陆晓东生前血液样本再次鉴定,排除了父子血缘关系。然而,整个鉴定过程未由法院委托、监护人未参与,最终也因程序瑕疵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儿媳黄某某始终拒绝配合由法院启动合法亲子鉴定程序。
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已成事实。孩子出生于陆晓东与黄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均记载陆晓东为父亲。陆晓东生前从未否认过父子关系,法律上已形成合法有效的父子关系。法院认为,亲子关系争议涉及家庭关系稳定和未成年人切身利益,审理此类案件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多位律师解读指出,这一立法思路是为了防止因血缘争议频繁动摇孩子的身份认知股票配资在线,避免让未成年人长期处于身份关系摇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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