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因劳务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罗某、李某劳务费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苏某未履行义务,罗某和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0月,苏某发现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均被冻结,但他并未主动联系法院解决问题,而是继续按兵不动。
2025年12月,苏某在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胜诉,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7万余元及利息。为了躲避执行义务,苏某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商议使用现金支付或提供他人账户接收钱款。被拒后,他提供了一个未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接受了13万余元的欠款,随后迅速将其中12万余元转入自己实际掌握的李某某名下账户,又把剩余钱款转给了其父亲。这笔钱最终被他用于其他用途,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一直无法执行。
2026年5月,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于次日向法院交纳了执行款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苏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纳执行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苏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生效裁判必须履行,规避执行必被追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正规股票配资推荐,配合法院依法执行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应当配合执行而拒不配合,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苏某不仅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还心存侥幸心理,通过将钱款转账至他人账户来逃避履行义务,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元鼎证券股票配资推荐:资金托管与风控透明化解析提示:本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网站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