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灸师以理疗为名约女护士发生关系 涉事者被判刑三年三个月。2023年8月,18岁的小张刚从卫校毕业,进入浙江湖州一家门诊部工作,并被安排到60岁的老李所在的中医针灸科担任护士。在工作中,小张跟随老李做针灸理疗,称其为“老师”。
两人相识不到一个月,老李曾以小张胸部“发育不好”、可通过针灸调理为由,让她到自己家中。8月29日,小张前往老李住所。离开后,她前往男友处并报警,称自己被老李强奸。法院认定,老李以针灸理疗为名将小张约至家中,违背小张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2024年4月16日,湖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老李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后,老李提起上诉。同年7月26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李及其家属坚持无罪申诉,但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支持申诉的决定,家属表示还将继续申诉。

小张的男友田某表示,案发后小张情绪受到较大影响,曾被确诊患有重度抑郁症。一审时小张没有提出赔偿,只希望老李受到法律惩处。

根据案件材料,小张2023年5月刚满18周岁,6月从学校毕业,8月初进入湖州一家门诊部工作。8月17日,她被安排到老李所在中医针灸科担任护士,在老李针灸时递针、打下手。老李出生于1963年5月。据小张陈述,8月17日,老李在中医理疗室为她搭脉,之后用手触摸她的头部、后背及胸部,称其胸部“发育不好”,可通过针灸调理、“再发育”,但门诊部老板不会同意,让她到其家中。小张当时认为这些接触属于诊疗需要。
8月27日快下班时,老李给小张看手相,称其“桃花运多”,并说中她已有男友等情况。老李还提出可以为其身体进行“检测”。小张出于好奇同意“检测”,但没想到老李会将手指伸入其私密部位。她后来认为,老李借检查、测试之名占便宜,要求停止,穿好衣服离开。
对于小张为何在8月29日前往老李住所,双方解释不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当天7时49分,小张问老李:“一会儿可以给我扎个减肥针吗?”老李回复:“可以的,一切准备好了。”小张又问:“我还可以再发育吗?”老李回答:“可以的。”
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前,身穿黄色衣服的老李下楼接了小张。小张称自己前往老李住处是为调理身体、接受针灸。她此前见过老李给其他女性进行身体治疗,未将先前的身体接触理解为双方将发生性关系。到家后,老李让她脱衣服,她以为是治疗需要;发现老李将两人的衣服都脱光后,她想穿衣离开,但被老李按住。一审判决书载明,小张自述,老李将其按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相关案件材料中,小张还称,她用手推、双脚挣扎,并说不要发生性关系、自己要走,过程中哭泣。她没有呼救,是因觉得与“爷爷级别”的男人发生关系很丢人。
当天9时27分,老李通过微信向小张转账600元,留言“收下坐车用”,小张未收取。老李则提出,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自己没有看到小张哭,不存在强奸事实。其辩护人也提出,无证据证明老李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小张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判决书显示,小张9时许离开老李住所,乘网约车前往男友处。监控视频显示,她离开小区时有擦眼睛、抹泪的动作。网约车司机证言称,9时43分左右接到小张时,她“眼睛是红的,有哭过的痕迹”,全程基本没有说话,只说了一句“师傅,快点”。
2024年4月16日,湖州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张事发后便告知男友并报案,“本案案发过程自然”;其陈述稳定、自然,被侵害过程和细节符合其认知能力,并能与田某、司机等人的证言、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采信。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案发前小张入职不满一个月,与老李系普通同事关系,小张去老李家中系做针灸治疗,老李在小张明确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老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老李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老李及辩护人仍主张,无直接客观证据能够证明老李强奸小张,且双方发生关系前已有身体接触和性话题交流,小张系主动前往其住所。2024年7月26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二审法院认为,小张称发生性关系时因觉得丢人、不敢让别人知道而没有大声呼救,边哭边说不要并进行了反抗,老李阻止她的反抗等陈述,符合其年龄、性格特征,并能得到监控视频、网约车司机证言等印证。法院据此认定,老李违背小张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李及家属不服判决,仍坚持无罪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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