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先生在山西左权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工作了18年,期间续签了6次劳动合同。最近他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后却被解聘。白先生今年37岁,2008年入职成为防火队员,主要负责山里的防火巡逻和隐患排查。从2008年起,他与单位签订了6次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底,他的合同即将到期,由于已在单位工作超过10年,他提出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单位表示只能续签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不同意则将终止劳动合同。2026年1月8日,左权县林业局向白先生发送告知书,明确表示继续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则终止劳动合同。白先生拒绝签署三年期合同,并收到了解聘通知。

被辞退后,白先生将左权县林业局诉至法庭,要求判令该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左权县林业局辩称,作为县属行政机关单位,其劳动合同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备案,目前临时聘用人员、非在编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统一实行三年固定期限标准,因此无权擅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终止,信赖基础已不复存在,客观履行条件不具备,对白先生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判决书中确认了白先生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左权县林业局依法负有签约义务,白先生可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权利。

左权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表示,森林防火应急分队是其下属单位,白先生被辞退一事已进入诉讼程序。对于为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股票配资在线,工作人员称单位规定三年一签合同,白先生自己放弃续签。律师赵良善认为,白先生属于左权县林业局的编外聘用人员,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依照该法执行。林业局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内部三年一签的规定不能对抗国家法律。赵良善指出,白先生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林业局依法负有签约义务。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白先生有权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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